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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份,公司需要发一批货物,便请个体船主来运输,也签订了运输合同。到了约定的时间货物没有准时运到目的港,导致交易失败,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发生了水路运输合同纠纷,当时找了很多律师,听下来都不是很专业。后来无意中看到一篇关于解决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文章,然后联系了徐宝同律师,他们在这方面确实很专业,几句话就把问题焦点说清楚了。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柳尧光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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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选择*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