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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登记的;不登记属于逃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扩展资料:
兵役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兵役登记站对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检初审,并依法作出应征、缓征、免征和不得征集的结论,填写《兵役登记证》,并报县征兵办公室审核。
2、各乡镇武装部兵役登记站将县征兵办公室审核盖章的《兵役登记证》发放给青年。《兵役登记证》作为有关部门查验适龄男性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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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是要进行兵役登记,但又不是说登记了就要去当兵,只是国家收集统计数据而已,可能是为了统计战时可动员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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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要服兵役(或兵役登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今后的升学、就业、考公务员、入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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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要看你户籍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