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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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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有货币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土地安置加货币补偿、重建等四种。相关情况如下
一、货币安置指*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的经济补偿,由被拆迁人自己负责安排生活以及生产场所。货币安置双方权利义务简单明确,便于实施,成为重要的安置方式.006年至2010年被拆迁安置的人员中有近20%采取了货币安置方式
二、产权调换安置是由安置人利用现成的房屋或者新建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等面积或者等价值调换相应面积的房屋。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存在差额的,由被拆迁人支付超过面积的建房成本价或者由拆迁人支付不足面积的补偿费
三、土地安置加货币补偿,即安排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
四、重建主要适用于公益设施、基础设施的拆迁安置,如养老院、学校、医院等,由于较少涉及个体利益,而且近些年来,国家对农村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投入增加较快,矛盾较少。

补偿标准
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即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出台后有望在原来的基础上提到10-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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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要求是合法的!
  但是村里不见得就给!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玉录
  审 判 员:薛振先
  审 判 员:张法岭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员: 周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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