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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第四条是无效的。
首先,劳动法规定,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提前一个月的通知是程序性规定,其实也是为了避免临时通知,用人单位人员配备不到位,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一个月期满后就解除了,当然还需要用人单位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
其次关于赔偿部分的约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法仅规定两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其一是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另一个是违反了竞业*规定,此外没有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规定,本条支付赔偿金的约定*劳动者自主选择用工单位的权利,应为无效条款。追问那如果辞职,公司要求赔偿,不赔,也没事?
追答对。
热心网友
第三条,约定不缴社保无效。第四条基本上全部无效。第一条和第五条,有待斟酌,劳动法要求同岗的员工同薪同酬,所以如果岗位没区别就是签订的合同有区别的话,年底给与签订一年合同的员工部分分配的,此条无效。第二条,有效但是等于是废话。
所以说,你们人力的法律水平有待提高追问哈哈,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