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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已经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不推荐变通,避免麻烦:
【保密协议 竞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二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热心网友
当然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布的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的,一种是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的。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民主、公示的原则,竞业*才能有效。很多公司在民主、公示这一块没有做到位,竞业*不具备法律效力
热心网友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