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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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8 15:28
对于法人变更状况下的合同效力问题,存在如下情形:
1、公司依法合并、分立形成新的一个或多个法人,合同有效,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承继或承担合并、分立前的公司债务,自动代替前法人成为合同订立的一方主体;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公司形式已发生变更,但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效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进行承继;
3、如实际提问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而非公司变更,公司以其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不因法定代表人的更替而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到一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只有当合同存在以下情形时方会认定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人形式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的更替并非导致合同无效的任一情形,法人变更形式或法定代表人更替前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继续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