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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商誉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因并购而产生的、并购成本大于并购企业应享有的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份额的部分。商誉不能够于企业之外而存在,也因其具有不可辨认性,而不能单独确认。所以在新准则下,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会计上不单独确认。只在合并报表中“无形资产”项目之下增加了“商誉”项目,用于反映企业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即在控股合并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大于对子公司在其购买日的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差额。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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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其实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指企业内在构成上的;第二部分是指会计核算上的。
企业内在构成上通常是指,企业的文化传承、客户对于企业的认同感、企业的社会价值等。这些东西虽然难以量化,但是却能创造出实际的经济效益。
会计核算是指可以体现在财务报表上,通过企业外延并购所获得的那部分荣誉。通常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所支付的那部分金额与被并购标的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那商誉减值又是什么?
从财务专业角度而言,当该项资产能够为并购母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低于入账时的账面价值的时候,那么资产就会减值了。
随着商誉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不提高,商誉的确认计价问题就成为了大问题。那要如何确定商誉价值呢?
只有对企业的获利能力有了充分的把握,再通过科学、客观、公允的评估,才能真正地确定商誉的价值。
那么,商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呢?
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项目,它不具可辨认性,故不属于无形资产。它又不能存在,但是又具有附着性特征,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环境紧密相联。它既不能单独转让、出售,也不能以的一项资产作为投资,不存在单独的转让价值。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商誉的价值是通过企业整体收益水平来体现的。因此,商誉既不属于无形资产,也不属于有形资产,商誉只能单独列示,属于其他资产。
此外,商誉的价值是由企业整体收益水平体现的。其价值量大小取决于企业整体收益水平和行业平均收益水平的比较,当企业的收益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时,商誉的价值为正值;当企业的收益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时,商誉的价值为负值。
由于商誉具有正负性,因此,它的评估对企业获利能够也具有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评估值也可能使企业资产出现增值或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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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营不无形资产,商誉本身就是非常抽象的东西,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商营是不可辨认的,而无形资产是可辨认的,因此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
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必须是可辨认的,但是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所以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必要时需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填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 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于商营属于不可辨认资产,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只能算作"无形项目”。但.是,商菅仍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企业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另外,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 ,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菅不再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而是单独的作为-项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