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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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2 21:45
您好!是可以休完产假,再休年假的,这两个假期是不冲突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