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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渡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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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渡口管理规定,渡口的设置需遵循流域、城乡、航运和防洪等相关规划,并且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以及增减渡船,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县级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泊区域严禁设置渡口,非通航水域的缆渡和钟摆渡需在批准后且符合安全条件下设立。


渡口管理责任明确,城镇渡口由县级确定的部门负责维护,乡(镇)、村渡口由当地乡镇管理,由水库形成的封闭水域渡口则由水库管理机构或业主负责,或由其与周边乡(镇)、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县级需监督相关机构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包括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劳动保护等工作,并将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渡口设施的完善也是关键,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明确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并以醒目方式公告渡口守则和过渡须知,以保障渡口安全和秩序。




扩展资料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十届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安全管理职责,船舶和船员管理,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渡口管理,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管理,航道、港口保护和通航保障,监督检查,事故救助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1章67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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