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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即有本行为的,需要达到情节较重的危害后果,才能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对一些责任事故的调查认定中,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导致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议条例
2019年1月25日,***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总*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制定出台《中国*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严守*纪律,不折不扣做好向党*请示报告工作。
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以上内容参考 *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不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违纪与违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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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根据纪律处分条例最重的处分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根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