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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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7 02:36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并非代表判处刑罚。
这里所说的拘留实际上是指执法机构在特定的紧迫情况下,对现行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员临时采取的一种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也被称之为刑事拘留(Criminaldetention)。
2、如果在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范畴内需要采取拘留手段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时,那么这一决定应由人民负责做出,然后再由机关进行具体实施。
当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时,应当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来说,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在收到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未批准逮捕,机关应当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