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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司法会计鉴定在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对涉案金额、获利金额等的认定至关重要。但2017年司法部出台的规定已将司法会计鉴定排除在“四大类”鉴定事项之外,导致鉴定程序与标准缺乏,影响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实践中,会计报告等被不当使用,成为对鉴定的误用。基于此,本文提出会计报告合理定位与辩护应对策略。
一、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属性存疑
会计报告能否作为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其证据资格与证明效力,对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然而,2017年鉴定制度变革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实践中引起争议。法律界存在将会计报告归类为鉴定意见或书证的不同观点。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说明并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问题。
(一)会计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
2017年司法部文件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审核登记范围,会计不在其中。因此,会计统计与核查报告不具备作为鉴定意见的法律基础。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质与鉴定机构不同
作为客观证据,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至关重要。然而,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含司法鉴定服务,并非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鉴定机构。因此,会计报告不具司法意义上的鉴定机构资质。
二、司法会计鉴定应定位为专业报告
虽然会计报告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但其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具,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合法规范程序的报告同样体现专业性,因此可定位为专业报告。
三、司法会计报告审查策略
面对会计报告的规范不一、使用混乱的情况,辩护律师需加强对会计报告的审查。审查事项包括委托事项是否超出会计范畴、检材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流程是否合规、出具机构与人员资质、业务范围、以及报告的形式要件。
(一)审查委托范围是否合规
依据《人民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司法会计鉴定范围明确,不可超出会计范畴。审查时应重点关注委托内容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审核检材的合法性
司法会计鉴定的检材应为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而非笔录等主观证据。检材的合法性直接影响报告的客观性与可靠性。
(三)审查报告的形成过程
审查报告时,需关注其形成过程的客观性、详细性、条理性,以及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技术标准、方法等。
(四)检查机构与人员资质
审查出具会计报告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如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取得相应证书,会计人员是否具有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
(五)确认业务范围的明确性
确保会计报告的机构未超出其服务范围出具意见,若报告未明确业务范围,应要求出具机构补充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
(六)形式审查
审查报告的形式要件是否完整,包括落款是否盖有专业印章,以及是否注明审查认定的事由、委托人、日期等相关信息。
四、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属性定位不准确,存在诸多问题。面对会计“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提高警惕,加强审查,确保当事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