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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划分。
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当地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紧急救援,以保障人员安全(第四十六条)。
驾驶人在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是严重违规,乘车人、车辆所有人和目击者需向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第四十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中可查阅过往车辆信息资料,相关单位需配合提供,且无需费用(第四十八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后,车辆需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力或拒绝时,由管理部门指定施救单位并承担相应费用(第四十九条)。
检验和鉴定交通事故涉及的车辆、痕迹等,由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具体标准由省机关制定(第五十条)。
对于未造成伤亡的事故,当事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理赔,涉及单方或双方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按相关条款进行理赔(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和未投保方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第五十二、五十三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事故,机动车一方责任明显,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造成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需承担责任(第五十六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经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十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6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2年10月22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7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