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8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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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8 2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社会危险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