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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主张相关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7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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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一、双倍工资的适用条件及支付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用双倍工资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计算双倍工资,对于第一种情况,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对于第二种情况,计算时间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对于第三种情况,计算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并视为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追索的双倍工资最长时限为11个月。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种情况存在争议,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期限应如何确定?对此,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次日算至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依据是《实施条例》第14条第三款规定,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满一年后,用人单位还应继续支付双倍工资至合同实际签订之日。另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最长支持11个月,一年期满后,即使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基于不同的理解,各地审判实践有所差异。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一年期满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已是对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无需再承担一年期满后的双倍工资。

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在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6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时效改为一年。那么劳动争议中的双倍工资是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实践中存在争议。目前,审判实务中普遍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不适用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因为双倍工资本质上是对用工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措施,与劳动报酬性质不同。

三、双倍工资是否视为连续性债权请求权在审理双倍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考虑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及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例如,李某于2006年5月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4月李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辞职,2009年9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李某诉至。根据《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原则,李某有权获得双倍工资的时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累计11个月。审查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李某在2009年9月申请仲裁,对于2008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双倍工资请求已过时效,对于200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请求,实践中通常按仲裁申请日往前推算一年计算双倍工资具体数额。然而,有的认为双倍工资视为连续性债权请求权,不应分割,只要请求部分在申诉期间内,所有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实体主张均应得到保护。目前审判实践倾向于逐月计算仲裁时效,对超过时效部分不予支持。但笔者认为,劳动者在受到侵害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随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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