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7 16:0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7 1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营养改善工作,提高居民的营养质量和健康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养改善工作,是指为改善居民营养状况而开展的预防和控制营养缺乏、营养过剩和营养相关疾病的工作。
第三条 营养改善工作应以平衡膳食、合理营养、适量运动为中心,遵循科学宣传、专业指导、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营养改善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范畴,采取综合措施,普及营养知识,倡导营养理念,改善营养状况。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公共卫生问题、人群营养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全国营养改善工作计划、营养标准和指南,并定期发布我国居民营养状况报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国营养改善工作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负责全国营养改善工作的技术指导。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立营养工作科室,合理配置营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工作的技术指导。
医院应加强临床营养工作,有条件的应建立临床营养科室。
第二章 营养监测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营养监测制度,监测居民膳食状况、营养改善效果以及营养相关疾病。
卫生部制定、实施国家营养监测计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营养监测计划,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营养监测方案。
第九条 营养监测应包括不同人群的食物摄入、膳食结构变化、宏量营养素与微量营养素的营养状况、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贫血、钙缺乏、维生素A缺乏、超重、肥胖及营养相关疾病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营养监测计划、方案,开展营养监测工作,收集、分析和报告营养监测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营养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营养监测计划、方案,参与营养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发现人群营养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食品、营养专家对人群营养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研究,并根据具体情况向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需要*采取措施进行干预的营养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报告。
第三章 营养教育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营养宣传教育,推广《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帮助居民形成符合营养要求的饮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改善膳食营养的能力。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营养学会等单位应提供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营养与健康知识。
第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协助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开展营养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结合诊疗工作开展营养知识宣传和咨询活动,解答患者问题。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应对孕产妇、儿童患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开展营养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应科学、准确,并接受营养专业部门的指导。严禁用虚假和不实的营养信息误导和欺骗公众。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集体供餐单位应结合经营业务,对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营养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章 营养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营养监测发现的主要营养问题,确定营养指导工作重点,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营养指导工作应面向公众,以预防营养相关疾病为目标,重点关注营养缺乏与营养过剩的人群。
第二十三条 营养指导工作应包括营养知识咨询、营养状况评价、膳食搭配和摄入量建议、强化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选择建议、食物营养标签使用、社会及媒体营养与健康课堂、其他营养指导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开展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试点应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五条 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可综合营养改善,也可为单项营养改善。
第五章 营养干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营养监测发现的问题,制定营养干预计划,报同级*批准后实施。营养干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经费、当地资源、食品供应等条件,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配餐单位的指导。食堂和配餐单位应合理搭配膳食,引导学生养成正确的饮食习惯,改善中小学生生长发育和营养状况。鼓励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营养学会等单位协助或参与学校营养促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营养工作,改善患者饮食和营养,发挥营养干预对促进患者辅助治疗和康复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营养干预纳入地震、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对营养食物的供给和储备提供专业技术指导,预防与减少急性营养不良的发生。
第三十条 对灾区居民进行营养干预时,应优先照顾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群体。在临床需要下,对救治的伤病员进行营养干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贫困地区中小学校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在营养改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中国营养学会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营养改善工作时,可以对营养改善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奖牌或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营养缺乏”指机体从食物中获得的能量、营养素不足,影响生长、发育或生理功能的现象。可通过膳食调查、体格测量及生理、生化指标检测发现。 “营养过剩”指摄入能量、营养素超过身体需要,导致超重、肥胖等现象。可通过相同方法发现。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促进营养改善工作,提高居民营养质量与健康水平而制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