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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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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江门市为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与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及管理活动。接收天然气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与管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输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的地下管道;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如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庭院管道、户外立管、盘管、户内管。


第四条:市*局作为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燃气管*息体系,推广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与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我市燃气专项规划,并经市*批准实施。各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地区的燃气管道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批准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为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江门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该《办法》经江门市*十三届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5日江门市*办公室以江府办〔2011〕10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燃气管道设施规划建设、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管道燃气终端设施安全管理、安全监管、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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