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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监管实施严格管理,以确保法律规定的执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非居民长期旅客在进出境时携带的自用物品应以个人合理使用和数量为限。对于常驻人员,允许每人进境1辆机动车辆,但其他非居民旅客则不得携带机动车辆入境。
申请携带自用物品入境的非居民旅客,无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委托的报关企业,都需要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并通过审批后,进出境地海关会依据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进行物品的查验和放行。
获取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非居民旅客可以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初次申请,海关会对其免税,但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必须征税的20种商品不在免税范围内。对于后续再次申请的自用物品,一律需要缴纳关税。
对于那些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来征收相应税款。然而,根据间协定免税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将依法免除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是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制定的办法。经 2003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