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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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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委托,保障投资者权益。

期货经纪公司需避免与投资者利益冲突,无法避免时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

期货经纪公司需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风险,并提供相关法规、规则供查阅。

投资者开立账户需持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合法证件,且须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公司需在开户前向投资者提供《风险说明书》,明确受托人及联络方式,并确认已知悉内容。

期货经纪公司可解除与投资者合同,对账户进行清算并销户,需符合特定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撤销账户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完成销户。

除特定情况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经纪公司人员需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广告宣传需报备中国派出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注销交易编码也需备案。

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检查外,资料需保密;建立错单记录,记录处理情况。

期货经纪公司需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存档投诉及处理结果。

期货经纪公司可在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控制条件及处置措施,保证金账户需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应允许投资者通过多种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需有记录。

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网上委托服务,需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时间优先原则传递投资者指令,每日交易后为投资者准备结算报告。

投资者对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无异议视为确认,超过期限不得再提异议。

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发生业务纠纷,可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处理。

期货经纪公司因过错导致交易结果不符或强行平仓条件不符,应重新执行指令或恢复头寸,并赔偿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应将投资者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按月汇编成月报,相关业务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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