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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渔业条例致力于全面管理和促进该省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条强调了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旨在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发展人工养殖,确保渔业生产者权益、水产品质量和生态安全。
第二条规定,所有在本省从事渔业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中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提到,县级以上将渔业纳入国家发展规划,投资于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渔业技术推广,以推动规模化、特色化养殖和渔业产业化。
乡级负责渔业法规宣传、生物资源保护和生产安全监管,而村民委员会和渔业合作社则协助管理渔业安全生产。
第四条规定,将水域纳入渔业发展规划,渔业部门需编制并获得批准实施相应规划。
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对渔业工作的主管职责,其他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渔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提及渔政机构在重要水域设立,行使渔政管理职能,渔政执法人员负责执行渔业部门的任务,跨区域的水域管理则需协商或由共同上级部门负责。
第七条强调对渔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包括资金投入、技术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及护渔组织的鼓励等。
第八条提出,及相关部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鼓励保险参与,以应对突发事件对渔业生产者的援助和恢复工作。
通过这些规定,云南省渔业条例旨在构建一个全面、有序且支持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框架。
扩展资料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常委会公告第4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附则7章53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