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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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06:00
朗诗寓押金有人拿到。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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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人民大众所广泛运用。因此,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涉及押金的经济活动,对于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制度价值。具体在:
1.押金能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押金是一种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自由决定在押金中抵扣,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方法。保证,要找保证人承担责任,除繁琐的法律程序外,由于执行难的原因,胜诉了也未必能从保证人处拿到钱款。即便是抵押、质押等,设定权利后还需要登记,费时费钱;未登记的,轻则不得对抗第三人,重则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便是有效的抵押、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还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协商处理或诉诸*。因此,从操作程序的效果上看,保证、抵押、质押均不如押金简便、有效。
2.押金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对给付押金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先为给付义务,先为给付方的期待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后为给付方的自觉履行,先为给付方(债权人)显然承受着较大的风险。后为给付方(债务人)给付押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为给付方的风险,平衡双方利益,其实也就是消除了债权人的后顾之忧,会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从而加快经济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3.我国民间对上述合同收受押金,根深蒂固,已成习惯。
尽管如此,但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民间使用押金时,无章可循,任意性太大,表现:
(1)名称混乱,叫押金、押租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风险保证金、风险质押金等,不一而足;
(2)押金的内涵不确定,完全依当事人约定而任意取舍,很多合同中甚至约定出押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押人有权没收押金,与押金作为担保物权的补偿性相冲突。押金使用得极不规范,以致押金纠纷时有发生,为避免这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运用立法适时规范,颇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