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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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8 11:44
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88%。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88%。具体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问题(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可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365%。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5%,印花税0.0305%,个人所得税2%。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问题(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88%。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5%,印花税0.1%。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1.7%。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三、关于其他*问题(一)纳税人租赁的房产所在地不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可依法不征收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本文规定外,不再享受各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号)第二、三、四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83号)第一条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关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字〔2009〕8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租赁房屋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6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