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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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02:49
关于道路施工引发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说明道路施工作业,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安全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由道路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