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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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2 19:40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